2023-04-03 00:40:47 | 帮帮网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面向社会招收符合省(市)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规定条件的报考者。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专科以上层次毕业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有夜大学和函授两种学习形式。夜大学全部是业余时间上课,上课时间一般是每周1-2个晚上,加双休日一天。我校夜大学除专科心 理学、计算应用技术专业在宣武红旗业余大学上课外,其他专业均在校内上课;函授以自学为主,每年寒暑假在当地函授站集中安排面授。
第四条 北京师范大学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及办学条件,并考虑社会需求,制定招生计划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2014年招生专业如下:
夜大学专科:工商企业管理、会计、教育学、烹饪与营养教育、人力资源管理、文物鉴定与修复、心理学、行政管理、营养与食品卫生、房地产经营与评估、计算机应用技术。
夜大学高起本:汉语言文学、法学、博物馆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夜大学专升本:汉语言文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食品科学与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金融学、工商管理、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行政管理、法学、学前教育、小学教育、教育学。
函授专升本:汉语言文学(山西太原)。
第五条 夜大学专科和专升本各专业学制均为两年半,高起本各专业学制均为五年;函授专升本汉语言文学专业学制为两年半。
第六条 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按照北京市教委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我校2013年夜大学学费标准为专科(理科2310元/人年,文科2088元/人专升本(理工类2880元/人年,文史类、经管类、法学类、教育学类2436元/人高起本(理科2720元/人年,文科2030元/人年)。
函授学费标准为2200元/人年。
专科和专升本按两年半收取学费;高起本按五年收取学费。
新生学费标准以北京市教委审批结果为准。
第七条 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省(市)级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择优录取。所有专业按考生第一志愿和招 生计划,分专业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我校所有专业录取分数线一般与北京市划定最低控制线一致,近几年,达到北京市最低控制分数线的第一志愿 考生除个别专业外,基本上都被录取。
第八条 本校不足开班人数的专业将予以取消,并报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备案,不参加校内调剂的考生在指定时间内登录考试院网站报名参加调剂录取。
第九条 我校面向北京市招收全国劳动模范、优秀运动员、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退役的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人员,按照教育部教学厅 〔2009〕6号文件的要求,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申请入学、审核录取的办法。帮帮网
第十条 专升本考生报到时必须出具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专科以上层次毕业证书,否则不予注册并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北京师范大学将对已报到的新生资格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核实,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我校录取结束后将以短信的形式通知考生已被录取的信息,通知书采取快递寄送或短信通知考生本人来学校领取。
第十二条 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学校纪监委办公室和省(市)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十三条 北京师范大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875。
北京师范大学位于海淀区北太平庄,在北二环与三环之间,是距市区较近的大学之一。乘坐22、47、16、92、300、302、331、 345、398、510、618、579、508、635、620、88、609、939、967、特8、运通104等路公共汽车均可到达,从牡丹园地铁 站、积水潭地铁站和大钟寺城铁站乘公共汽车仅需两站便可到达,交通十分便利,为夜大学学生就近上学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咨询电话:58808167、58808165、58809060、58802713(24小时语音电话)
举报电话:58805298
网址: www.sce.bnu.edu.cn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
2014年7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北京化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化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 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化工大学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
第三条:北京化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2014年拟招生人数及各专业具体分省计划将由主管部门依据报名人数确定。
第四条:北京化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习形式为业余和函授,培养层次有高起本、高起专和专升本,最短学习年限为高起本5年、高起专2.5年、专升本2.5年。
第五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由北京化工大学颁发教育部监制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本科毕业并符合北京化工大学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北京化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根据地区和专业安排上课地点和时间。北京地区业余学习的上课地点分别在北京化工大学东校区、北京化工大学西校 区、北京化工大学北京市昌平区成人学校校外教学站(以下简称昌平教学站)、北京化工大学北京市工业技师学院校外教学站(以下简称技师学院教学站),各教学 站所设专业和授课时间存在差别。其中,东校区和西校区的授课时间为每星期六,昌平教学站的授课时间为双休日,技师学院教学站向社会考生招生的专业授课时间 为每星期六。开设专业的详细目录见北京化工大学2014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简章及学院网站。函授的授课地点在函授站所在地,上课时间由各函授站结合当地具 体情况确定,一般为双休日或寒、暑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北京化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八条:北京化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面向社会招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第九条:北京化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十条: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所报专业不受专科所学专业的限制,不需要进行专业课加试。
第十一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所报专业的专业水平,我校认同北京地区其它高等学校的同类专业课加试成绩,考生第二志愿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可 不用来我校参加专业课加试。我校艺术类专业课加试科目为素描,加试报名时间为2014年9月12日上午九点至下午三点,报名地点为北京化工大学东校区化纤 楼204房间,如考生不能前来,请致电64439188报名。加试考试时间为2014年9月21日(星期天)上午九点,加试地点为北京化工大学西校区教学 楼。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北京化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照招生地区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根据招生计划,分专业,按考生第一志愿以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时,我校负责对录取过程中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十三条:符合国家规定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增加投档的分数计入总成绩。符合国家规定的免试入学条件的考生按国家相关规定程序予以录取。
第十四条:当考生第一志愿专业录取已满额时,考虑其第二志愿专业。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非第一志愿的考生的分数不 低于最低录取控制线。本校不足开班人数(30人)的专业将予以取消,并报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备案,不参加校内调剂的考生在指定时间内登录考试院网站报名 参加调剂录取。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北京地区业余学习学费标准按照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执行(如下表)。外埠函授学生学费标准可参照北京地区学费标准制定,但须按照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教材费由学生自理。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文件精神,按新规定执行。
层次 |
科类 |
学习年限 |
总学费 |
收费办法 |
高起本 |
文、理兼收 |
5年 |
10150元 |
2030元/年 |
理工 |
5年 |
13600元 |
2720元/年 |
|
高起专 |
文、理兼收 |
2.5年 |
5220元 |
1740元/年次,共收3年次 |
理工类 |
2.5年 |
5775元 |
1925元/年次,共收3年次 |
|
艺术类 |
2.5年 |
8700元 |
2900元/年次,共收3年次 |
|
专升本 |
经管类 |
2.5年 |
6090元 |
2030元/年次,共收3年次 |
理工类 |
2.5年 |
7200元 |
2400元/年次,共收3年次 |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北京化工大学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 学资格和学籍,并报上级部门备案。被录取的专升本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出具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大学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并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备案表》(可登录学信网进行实名认证)或由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提供的学历认证证明及毕业证书复印件,否则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不能通过,并将被取消入学资 格。
第十七条:北京化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北京化工大学纪委、监察室、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学校本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北京化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地址:北京化工大学化纤楼204。邮政编码:100029。
招生和录取咨询电话:010-64439188。
http://www.chengren.buct.edu.cn。
第十九条:本章程经北京化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北京化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化工大学
2014年7月
2014年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考招生章程第一条为保证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面向社会招收符合省(市)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规定条件的报考者。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
2014年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考招生章程第一条为保证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面向社会招收符合省(市)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规定条件的报考者。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
2014年北京大学成人高考招生章程第一条为了保证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北京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北京地区面向社会招收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的在职且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社会从
2014年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考招生章程第一条为保证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面向社会招收符合省(市)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规定条件的报考者。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
2014年北京科技大学成人高考招生章程 北京科技大学2014年成人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北京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北京科技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4年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考招生章程第一条为保证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面向社会招收符合省(市)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规定条件的报考者。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
2014年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考招生章程第一条为保证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面向社会招收符合省(市)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规定条件的报考者。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
2014年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考招生章程第一条为保证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面向社会招收符合省(市)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规定条件的报考者。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
2023-06-01 02:10:09
2023-05-29 11:27:39
2023-05-11 18:37:54
2023-04-04 15:52:32
2023-09-06 05:21:10
2023-09-03 21: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