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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成人高考招生章程 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考招生章程

2023-03-29 22:38:19 | 帮帮网

办学层次:本科院校类型:师范院校性质:公办
标识代码:4111010027隶属于:教育部
办学层次:本科院校类型:财经院校性质:公办
标识代码:4111010037隶属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北京物资学院成人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保证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校招生章程。

第二条 北京物资学院是一所北京市属的以物流和流通为特色,以经济学科为基础,以管理学科为主干,涵盖经济学、管理学、理学、工学、文学、法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 财经类普通高等院校。北京物资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是北京物资学院下属专门负责成人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及培训等相关继续教育工作的教学单位。

第三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层次为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和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

第四条 本校招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三、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四、报考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高等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 全国劳动模范、优秀运动员、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 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等享受免试入学政策的考生,本校接受其免试申请。入学后其学习形式、学制、学费与其同专业学生一致。

第六条 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高等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专升本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出具以上合格有效的学历证书,否则不予学籍注册并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在京招生代码:078

第八条 2014年招生专业:

1、专升本:物流管理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

2、高起专:物流管理、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商务英语

第九条 学习形式:业余形式。

第十条 学制和年限:高起专2.5年、专升本2.5年。

第十一条 上课地点及时间:双休日上课。

办学地点

学习层次

专  业

招生范围

联系电话

校本部

北京市通州区富河大街1号(北京物资学院内)

专升本

物流管理、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

社会招生

王老师

69521832

高起专

物流管理、会计、人力资源管理、商务英语

社会招生

第十二条 本校各专业均不安排专业科目加试。

第十三条 在京招生收费标准:专升本专业:7420元/2.5年;专科专业:6360元/2.5年。学费分三次收取。

以上学费是参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2013年招收的新生(2014级)审批的标准,2014年招收的新生(编入2015级)学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最新的审批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本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依照北京市考试院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确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考生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录取人数少于 15人的专业,不予开班,本校会及时与学生本人沟通,主动帮助学生联系其他院校,妥善解决学生上学问题。

第十五条 新生录取后,本校统一向录取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同时在学校网站www.bwujxjy.cn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本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本校将对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考试院成招办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德、智、体诸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专升本学生符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本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富河大街1号 邮政编码:101149

学院网址:www.bwujxjy.cn

咨询电话:69521832

电子邮箱:wsx1236@sina.com jxjy@bwu.edu.cn

第十九条 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学校纪监审办公室和北京教育考试院成人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本校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面向社会招收符合省(市)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规定条件的报考者。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专科以上层次毕业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有夜大学和函授两种学习形式。夜大学全部是业余时间上课,上课时间一般是每周1-2个晚上,加双休日一天。我校夜大学除专科心 理学、计算应用技术专业在宣武红旗业余大学上课外,其他专业均在校内上课;函授以自学为主,每年寒暑假在当地函授站集中安排面授。

第四条 北京师范大学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及办学条件,并考虑社会需求,制定招生计划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2014年招生专业如下:

夜大学专科:工商企业管理、会计、教育学、烹饪与营养教育、人力资源管理、文物鉴定与修复、心理学行政管理、营养与食品卫生、房地产经营与评估、计算机应用技术

夜大学高起本:汉语言文学、法学、博物馆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夜大学专升本:汉语言文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食品科学与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金融学工商管理、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行政管理、法学、学前教育小学教育、教育学。

函授专升本:汉语言文学(山西太原)。帮帮网

第五条 夜大学专科和专升本各专业学制均为两年半,高起本各专业学制均为五年;函授专升本汉语言文学专业学制为两年半。

第六条 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按照北京市教委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我校2013年夜大学学费标准为专科(理科2310元/人年,文科2088元/人专升本(理工类2880元/人年,文史类、经管类、法学类、教育学类2436元/人高起本(理科2720元/人年,文科2030元/人年)。

函授学费标准为2200元/人年。

专科和专升本按两年半收取学费;高起本按五年收取学费。

新生学费标准以北京市教委审批结果为准。

第七条 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省(市)级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择优录取。所有专业按考生第一志愿和招 生计划,分专业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我校所有专业录取分数线一般与北京市划定最低控制线一致,近几年,达到北京市最低控制分数线的第一志愿 考生除个别专业外,基本上都被录取。

第八条 本校不足开班人数的专业将予以取消,并报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备案,不参加校内调剂的考生在指定时间内登录考试院网站报名参加调剂录取。

第九条 我校面向北京市招收全国劳动模范、优秀运动员、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退役的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人员,按照教育部教学厅 〔2009〕6号文件的要求,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申请入学、审核录取的办法。

第十条 专升本考生报到时必须出具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专科以上层次毕业证书,否则不予注册并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北京师范大学将对已报到的新生资格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核实,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我校录取结束后将以短信的形式通知考生已被录取的信息,通知书采取快递寄送或短信通知考生本人来学校领取。

第十二条 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学校纪监委办公室和省(市)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十三条 北京师范大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875。

北京师范大学位于海淀区北太平庄,在北二环与三环之间,是距市区较近的大学之一。乘坐22、47、16、92、300、302、331、 345、398、510、618、579、508、635、620、88、609、939、967、特8、运通104等路公共汽车均可到达,从牡丹园地铁 站、积水潭地铁站和大钟寺城铁站乘公共汽车仅需两站便可到达,交通十分便利,为夜大学学生就近上学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咨询电话:58808167、58808165、58809060、58802713(24小时语音电话)

举报电话:58805298

网址: www.sce.bnu.edu.cn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

201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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