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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招生计划1300人 湖北中医药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2023-05-29 22:47:00 | 帮帮网

办学层次:本科院校性质:公办
标识代码:4142010507隶属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按大类和按专业招生 湖北招生计划1300人

今天,我们邀请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招办主任周尧做客演播厅,为大家解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办学特色和今年的招生政策。

学校概况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前身是1948年以邓小平为第一书记的中共中央中原局创建,并由第二书记陈毅担任筹备委员会主任的中原大学。

1953年,在全国高等院校调整中,以中原大学财经学院、政法学院为基础,荟萃中南地区六省多所高等学校的财经、政法系科,分别成立了中南财经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后几经发展和变革,邓小平亲自为学校题写了校;

2000年2月,国务院批准教育部的方案,中南财经大学和中南政法学院合并,于2000年5月26日组建成新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5年9月,学校跨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行列;

2011年6月,学校进入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行列;

2012年10月,教育部、财政部、湖北省人民政府签署正式协议,共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年9月,学校入选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

招生政策

2019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面向全国招收5070人。包含普通本科一批、提前批公安类、提前批艺术类、国家专项、高校专项等类型。今年在湖北省招生计划1300人,较去年增加46人。

其次,学校从2018年开始实施按大类和按专业招生并行的模式,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入校后第一年按大类培养,一年后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分流到具体专业学习。

特色专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一所以经法管为主干、兼有文史哲理工艺九大学科门类的综合性大学。拥有国家级重点学科:财政学会计学金融学、民商法。

2017年法与经济学科群入选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名单。

作为教育部直属的唯一一所财经、政法“强强联合”的人文社科类高校。在全国高校中首创“经济学通论”、“法学通论”和“管理学通论”三门必修通识课程,开设司法会计、法经济学、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经济侦查等极具特色的交叉课程,有力推动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与融合。

科研实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突出科研强校战略地位,科研实力雄厚,培育和凝聚了一批学术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学者,例如中国著名法学家、曾两次入选“全球知识产权最具影响力50人”名单的吴汉东教授;被世界誉为东方会计史第一人郭道杨教授;中国金融终身成就奖获得者周骏教授;中国财政学界三驾马车之一杨灿明教授。

近十年来,学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数基本稳定在全国高校前列、财经政法类高校第一的位次。产出了多项重大科研成果,形成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特色品牌。

创新创业

学校2011年成立华中地区首家创业学院,同时设立大学生创业基地,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第一课堂专业教育,启发学生创新思维。 举办“青春中国梦”、“明理杯”、创业大讲堂”、“创业会诊”等第二课堂创业活动,培育学生的创业实践能力。

近年来,学校成功孵化创业项目百余家,学生创业项目获得投融资1.5亿元,产生积极社会影响。

学校2011年就获得全国就业50强单位称号,2018届本科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95.19%。帮帮网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

邮政编码:430073

招生咨询电话:(027)88387338 88386178 88386189

监督邮箱:zsb@zuel.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zuel.edu.cn

湖北中医药大学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为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标代码为10507)。

第三条 学校设有黄家湖校区(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1号)和昙华林校区(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特1号)。

第四条 学校为国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设立招生办公室。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等,并对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研究、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招生委员会要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常设机构,代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行使职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科学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代表学校公正、公平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履行学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全面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招生计划编制有关规定,学校适当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学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未完成计划采取征集志愿录取。特殊类型招生调档名单按照我校相关特殊类型招生简章和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规则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在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统考成绩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高者优先录取;考生统考成绩总分也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在考生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前提下,调剂到未录满专业,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考生电子档案中未明确注明是否服从专业调剂的,一律视为服从专业调剂;考生电子档案中所有专业志愿为空时,无论是否服从调剂,均视为考生认可我校当年有招生计划的任一专业,在有专业志愿考生专业安排完后再进行专业分配,调剂到未录满专业。

第十五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其录取规则做以下说明:在江苏省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统考成绩总分高者优先安排;若考生统考成绩总分也相同,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安排。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上海市、浙江省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各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护理学专业只招有该专业志愿的男生。

第十七条 护理学专业(中美合作办学项目)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当填报该专业志愿生源不足时,可在投档线下降分投档,从高分至低分录取,直至批次线。

第十八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录取后外语均以英语安排教学。

第五章 录取要求

第十九条 国家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执行,考生须签订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后学校予以录取。

第二十条 根据武汉市卫计委要求,为其订单式免费培养中西医临床医学(全科医学方向)本科生,考生须与武汉市卫计委签订订单免费培养协议后学校予以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标准执行。鉴于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躯干和肢体残疾的考生慎报我校医药类专业。考生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所有专业不予录取;考生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二条中第1项、第2项、第3项,考生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三条中第5项、第6项、第7项、第9项中列出相关疾病,医药类专业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考生电子档案中体检结果如有异议,学校将及时通知考生在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检。如考生不能按时间和要求进行复检或复检不合格,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最新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可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在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后的一周内,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和帮扶,并积极做好资助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注销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我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湖北中医药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按照《湖北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我校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或相应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实行招生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平台网址为:http://zs.hbtcm.edu.cn/(湖北中医药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1号

邮政编码:430065

咨询电话:027-68890297 027-68890299

微信公众号:hbtcmzsb

传真:027-68890050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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