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8 20:20:26 | 帮帮网
2023年上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于4月15日至16日举行,现就新生注册和课程报考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生注册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注册报考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一)注册与审核时间
1.社会型专业
网上注册时间:2023年2月20日9:00至2月22日17:00;
注册信息审核时间:2023年2月20日9:00至2月23日12:00。
2.应用型专业
新生注册安排请咨询主考院校。
(二)注册流程
1.社会型专业
网上注册操作指南详见《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信息系统新生注册操作指南》(附件1)。
①系统账号注册。考生需使用谷歌或火狐浏览器登录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考生端(网址:https://zk.sceea.cn/),进行系统账号注册。本次注册成功的新生账号为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号码,密码以本次自行设置的为准。
②考生注册。考生需在信息系统中正确填报本人基本信息并上传本人着正装免冠浅蓝底标准证件照片。基本信息(带“*”号为必填)填报不完整或照片未上传的考生均无法成功上传注册信息。港、澳、台居民注册报名时,在信息系统“证件类型”栏中选择对应的证件类型,并准确填写证件号码。
③审核材料提交。系统中完成注册信息填报的新生,须在2023年2月20日9:00至2月23日12:00期间,向注册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邮箱(附件2)提交电子身份信息审核材料:请将清晰完整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正反面照片扫描为一张图片,图片格式为JPG,以邮件附件方式发送到指定邮箱,邮件及附件均命名为“姓名+身份证号+新生审核23.1次”,如“李三510000200101020011新生审核23.1次”。如考生未在2023年2月23日12:00前向注册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发送符合审核要求的材料,导致注册失败,由考生自行负责。
④注册信息审核。考生填报注册信息并按要求发送电子审核材料后,应及时关注本人审核状态。考生填报注册信息并提交成功后,信息将处于待审核状态且不能自行修改。考生注册信息审核未通过的,可在2023年2月22日17:00前对本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提交,并再次向注册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邮箱提交身份信息审核材料,逾期未按要求操作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新生注册。新生注册申请审核一经通过,考生信息不得更改。如有问题,请考生及时与注册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联系。
⑤审核通过。注册信息通过审核,即为注册成功。系统将自动为考生生成准考证号,考生即可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课程报考。
2.应用型专业
应用型考生新生注册等问题请及时与主考院校联系。
(三)注册须知
1.新生注册时,考生应确保填写注册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考生的注册信息与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不一致的,不能参加自学考试,由考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2.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护理、监所管理等),考生须按《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专业考试计划汇编(2016年版)》(网址:https://www.sceea.cn/Html/201609/Newsdetail_325.html)有关规定注册报名。
3.根据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对办理自考毕业生照片的最新要求,本次新生注册对相片的采集像素、图像大小要求较以往有所调整,考生照片审核按照《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生注册照片要求》(附件3)开展,照片将作为考生准考证和毕业证书使用照片,一经确认将不得更改。如未按要求进行照片信息采集,将直接影响后续报考、毕业申请等环节。
二、课程报考
(一)课程安排
我省2023年上半年自学考试安排在4月15日至16日举行。本次各专业考试课程安排参见2023年上半年自学考试各专业考试课程安排详见《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3.1次)2023年4月考试课表、课程简表》(查询网址:https://www.sceea.cn/Html/ZXKS.html)。
(二)报考时间
1.社会型专业考生网上课程报考及缴费时间:2023年2月27日9:00至3月1日17:00;
2.应用型专业考生网上课程报考及缴费时间:2023年2月28日9:00至3月2日17:00。
特别提醒:同一考试考次下,同一个有效居民身份证号码不得同时在不同县(市、区)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并参加考试。考生须一次性选择全部拟报考课程后,再根据考位余量选择拟报考县(市、区);考生在先报考部分课程并成功缴费后,若已报考县(市、区)考位余量不足,则无法继续报考其他课程。
(三)报考流程
已经取得准考证号的新生及在籍考生需使用谷歌或火狐浏览器,登录信息系统(考生端网址:https://zk.sceea.cn/)进行网上课程报考及缴费(收费标准为35元/科),缴费成功即为报考成功。网上课程报考操作指南详见《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信息系统报考操作指南》(附件4)。
特别提醒:考生登录信息系统后,应第一时间仔细检查考籍信息中的关键信息:姓名、性别、照片、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特别是手机号码,如果不是本人最新的号码,请及时更换。修改手机号码,考生可在“个人中心”界面的“身份认证”中认证手机号码。如因手机号码缺失或有误,导致考点无法与考生取得联系或考生未能接收考前提醒等,由考生自行负责。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办考〔2008〕171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浙教计〔2013〕21号)精神,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对申报继续开展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的所属院校2021年度综合评估基础上,核定浙江师范大学等30所院校2022年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招生计划9040名,现予公布。
各助学院校要在核定的招生计划限额内,根据学校的师资力量和教学、住宿条件等情况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办学地址、收费标准等要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和宣传资料公布前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学校专业计划生源不平衡时,可在征求学生意见后自行调整。如果突破核定的招生计划,要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今年是政治大年,中央将召开二十大,各校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助学规范、有序、平稳进行。要强化疫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防疫工作的组织领导,始终把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要加强管理,健全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校园安全稳定。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严格遵守独立自主办学原则,不得以联合或合作形式办学,不得转让办学权。要规范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不得通过中介或非本单位人员招生,不得以高额的招生工作经费挤占正常的教学、学生生活保障经费,坚决杜绝违规招生和恶意竞争情况的发生,不得向考生承诺毕业年限。如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附件:2022年浙江省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院校招生计划
附件下载请点击: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2022年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院校招生计划通知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办考〔2008〕171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浙教计〔2013〕21号)精神,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对申报继续开展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的所属院校2
江苏省2024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通告一般几月份出公告 江苏省2024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通告一般几月份出公告公告暂未公布,参考江苏省2023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通告:江苏省2023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时间:2022年12月1日9:00—12月5日17:00,考试时间:2023年1月7日-8日
浙江省2022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点击进入>>>>>浙江省2022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2022年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院校招生计划通知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管理若干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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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学考试时间2021陕西自学考试报名时间一、陕西省自学考试时间陕西省是面向全国的开放性考试,其自学考试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份10月份,考试分别在4月、7月和10月举行,每月仅举行一次考试,报名时间为每月的前3周。二、陕西省自学考试报名条件陕西省自学考试要求考生年龄为18-55周岁,报考者需要提供身份证、有效的报名凭证、报考科目等资料。三、陕西省自学考试报考费用报考费用为每科四
2023年1月自学考试延期考试有关事项的通告我省原定于2023年1月7日-8日举行的自学考试延期至4月1日-2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延期考试时间和准考证打印时间考试时间:2023年4月1日至2日,共2天准考证打印时间:3月22日10:00开始开通二、延期考试人员范围延考人员范围为我省参加2023年1月自学考试,缴费完毕的考生,无需复试,在原报考选择的2023
关于做好202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和报考工作的通知按照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统一部署,2023年上半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于2023年4月15至16日进行。现就报名和报考工作通知如下:一、报名和报考条件1.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及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报考本科考试的考生,在申请本科毕业时,须具有国民教育系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2022年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院校招生计划通知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办考〔2008〕171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调整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浙教计〔2013〕21号)精神,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对申报继续开展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的所属院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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