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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云南中医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2023-05-28 00:40:35 | 帮帮网

办学层次:本科院校类型:综合院校性质:公办
标识代码:4153010673隶属于:云南省教育厅
办学层次:本科院校类型:医药
隶属于: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一、学校性质及地址

云南大学是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是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院校,教育部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重点共建高校,2012年成为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和“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工程”实施院校,2016年被列入国家“一省一校”工程重点建设院校,2017成为中国首批42所“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2018年入选教育部“部省合建”高校。

云南大学东陆校区位于昆明市五华区翠湖北路2号;呈贡校区位于昆明市呈贡新城东南部雨花大学城片区内。

二、学科及办学类型、层次

云南大学现有27个学院、14个研究机构、1个公共课教学部;有本科专业76个,涵盖了文、史、哲、政、经、管、法、理、工、农、教育、艺术等学科门类。

办学类型为国有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部标码为:10673;办学层次为本科。

三、招生计划

1.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办学定位,坚持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合理配置办学资源的原则,以往年招生计划分配为基础,参考各省(区、市)的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招生计划,并报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执行。

2.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预留计划数为10个,主要用于解决末尾同分考生的录取以及生源质量调控。预留计划的使用须经我校本科招生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3.我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

 四、录取规则

1.在同一批次志愿中,按“高考投档成绩优先”原则(即“分数清”原则)录取。即对已投档到云南大学的考生,按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后,依次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进行录取,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若考生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高考投档成绩及上述三门单科成绩均相同的,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

2.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优先录取首次投档的考生;若首次投档生源不足,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参加征集志愿录取。对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第二志愿考生。

3.上海市、浙江省报考我校的考生,须符合我校在当地招生的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4.江苏省按“先高考投档成绩后等级”的规则录取。当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选测科目等级较高者。考生两门选测科目均不能低于B级。选测科目排序时按以下规则将等级换算为积分,两门选测科目积分之和较高者优先录取。换算规则为:B级=1分,B+级=2分,A级=3分,A+级=4分。若考生高考投档成绩及等级积分之和均相同,按语文、数学、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考生高考投档成绩、等级积分之和以及上述三门单科成绩均相同,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

5.所有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6.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7.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非外语类专业新生入学后以英语实施公共外语教学。

8.我校艺术类招生学院有三个,分别是艺术与设计学院、昌新国际艺术学院、国际学院。艺术与设计学院招生专业共五个,分别是:音乐学美术学绘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昌新国际艺术学院招生专业共五个,分别是:音乐学、美术学、绘画、视觉传达设计、舞蹈学;国际学院招生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类,共两个专业,分别是:视觉传达设计(与美国密歇根理工大学合作),环境设计(与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合作)。上述三个学院录取的考生均不允许相互跨学院转专业;各省具体招生专业及学院归属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及云南大学招生网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我校不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各省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我校认可各省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投档规则以各省(区、市)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为准。对已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按照“分数清”原则进行录取。在考生的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地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美术学专业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音乐学、舞蹈学、绘画、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的专业,若考生文化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者;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的专业,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

9.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投档规则以各省(区、市)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为准。对已投档到我校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体育类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

10.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云南省内考生必须参加由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且成绩达到3分及以上。

11.我校2019年将在云南省内招收少数民族预科,具体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和收费标准等,按云南省教育厅及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2.按照云南省气象局与云南大学签订的定向培养协议书,我校2019年面向云南省定向招收5名大气科学专业本科生,具体要求见《云南大学2019年大气科学专业定向培养招生简章》。

13.今年我校经济学院、工商管理旅游管理学院、生命科学学院、生态学与环境学院、农学院、化学科学与工程学院所属专业(不含基地班、菁英班,下同)继续实行大类招生模式。其中经济学院、工商管理与旅游管理学院所属专业按“经济管理类”招生;生命科学学院、生态学与环境学院、农学院、化学科学与工程学院所属专业按“生命化学类”招生。

“经济管理类”在招生时分为“经济学类”及“工商管理类”两个子类别。其中“经济学类”含经济学、金融学财政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专业,“工商管理类”含工商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旅游管理专业。

“生命化学类”在招生时分为“生物科学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植物生产类”、“化学类”四个子类别。其中“生物科学类”含生物科学、生物技术专业,不包括基地班;“环境科学与工程类”含生态学、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不包括菁英班;“植物生产类”含园艺植物科学与技术专业;“化学类”含化学、高分子材料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专业。

录取到上述各子类别的学生,前三个学期不分专业,按各子类所属大类进行培养,第三个学期末分别在对应大类所含全部专业范围内进行专业分流,不再区分录取时的具体子类别。专业分流时由各专业设置接收要求和接收人数上限,学生按要求填报专业分流志愿,各专业择优录取。从第四学期开始进入专业培养。

五、学费标准

1.各专业收费标准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根据有关规定,软件学院录取的新生入学后,一、二年级按普通本科专业标准收费;三、四年级,每生每学年收取学费12000元。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云南大学在本科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校级助学金、社会类助学金、新生入学“绿色通道”项目、校内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生入校后可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经班级、年级、学院、学校“四级”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七、入学

1.我校确定的录取名单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2. 2019年录取的本科新生,具体就读校区以《新生入学手册》中的安排为准。

3.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所属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4.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5.学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生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八、毕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学校毕业条件者,颁发云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九、其他

1.云南大学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为云南大学招生办公室。

2.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规定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3.本章程由云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云南大学招生办公室

网址:www.zsb.ynu.edu.cn

纪律监督电话:0871—65033908

招生联系电话:0871—65033819,65032173,65939873

电子信箱:ynu_zsb@ynu.edu.cn

云南中医学院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和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学校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是社会了解学校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云南中医学

第四条办学类型:国有公办。学校代码(国标):10680。

第五条办学层次:硕士、本科。云南中医学院始建于1960年,是全国第二批成立的高等中医药本科院校,硕士学位授权单位。

第六条学习形式:全日制本科。

第七条毕业证书: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颁发学校毕业证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云南中医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校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路1076号,邮政编码:650500。

第三章招生机构与监督机构

第九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察组,负责全程监察招生录取工作。由相关校领导任招生监察组组长。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招生计划。学校2017年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专业介绍通过学校网址查询(http://www.zsb.ynutcm.edu.cn)。

第十三条各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学校外语课程均为大学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避免入学后因英语成绩不合格影响毕业。

第十四条各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均无加试要求。

第十五条 报考中医学类专业考生需注意,根据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规范临床医学人才培养,5年本科教育毕业后需参加为期3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帮帮网

第十六条身体健康状况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招生专业,参照相近专业的标准执行。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提醒考生注意:医学类和药学类各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以及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考生。建议残疾考生和肝功不正常及澳抗阳性者慎报医学类和药学类专业,身高低于1.65米的男生和身高低于1.55米的女生慎报护理学专业。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按云发改收费[2004]536号文件收取学费住宿费。学费标准:每生每年4000元-5000元。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年800元-1200元。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17级新生入学报到须知》。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学校志愿以“学校志愿优先”为原则。当第一志愿报考学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接收非第一志愿或省区市招办组织征集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条专业志愿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充分尊重考生志愿,不设专业“级差”。对相同专业志愿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缺额专业录取;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非第一学校志愿进挡的考生依据其高考成绩,录取到缺额专业。

第二十一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二十二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有艺术、体育方面特长的考生,语文、数学、外语三科高考分数总和较高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学校录取通知书待录取结束后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录取结果在云南中医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http://www.zsb.ynutcm.edu.cn/)。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助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及其他各类奖助学金20余种,每年有40%左右的学生可获得各类奖学金或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校后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每年拨专款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或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只适用于2017年普通本科及本科预科的招生,自公布起执行。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由云南中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学校愿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联系方式

网址:http://www.zsb.ynutcm.edu.cn/

E-mail:zsb@ynutcm.edu.cn

电话:(0871)65918264(兼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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