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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各省录取分数线(陆续公布)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3-05-27 02:13:28 | 帮帮网

办学层次:本科院校类型:综合院校性质:公办
标识代码:4111010001隶属于:教育部
办学层次:本科院校类型:工科院校性质:公办
标识代码:4111010054隶属于:教育部

2018年北京大学各省录取分数线(陆续公布)

省份 类别 文科分数线 理科分数线 其它分数线
北京 提前批-印度尼西亚语 678 - -
北京 提前批-葡萄牙语 677 - -
北京 提前批-俄语 677 - -
北京 提前批-泰语 675 - -
北京 提前批-朝鲜语 676 683 -
北京 提前批-阿拉伯语 678 682 -
北京 提前批-日语 676 684 -
北京 提前批-西班牙语 678 684 -
北京 提前批-德语 677 685 -
北京 提前批-法语 678 685 -
上海 物理科目组 - - 611
上海 不限科目组 - - 611
西藏 提前重点少数民族批次 576 585 -
西藏 提前重点汉族批次 657 685 -
港澳台侨联招   673 689 -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2018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华北电力大学,英文名称: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校部设在北京,分设保定校区,两地实行实质性一体化管理。北京校部办学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2号;保定校区办学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华电路689号。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高校,学校进入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行列,重点建设“能源电力科学与工程”学科,是教育部与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成的校理事会共同建设的大学,是“北京高科大学联盟”的重要成员。

第三条 颁发证书: 学校为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毕业生颁发华北电力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对符合《华北电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相关规定的颁发华北电力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华北电力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华北电力大学组建招生委员会,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在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作用,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华北电力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报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本着“科学、稳定和教育资源公平分配”的原则,综合考虑地域、生源质量、专业分配结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报名人数等因素,在参考往年分省招生计划的基础上,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备案。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鉴于我校“一所大学、两地办学”的实际情况,考生应按华北电力大学(部标代码:10054)和华北电力大学(保定)(部标代码:10079)的招生计划分别报考,北京校部和保定校区分别录取。

第十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我校招生专业类中,外国语言文学类、计算机类、自动化类、电子信息类、经济学类由于专业类培养与英语密切相关,建议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一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00%-120%的范围内。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和专业安排以高考投档成绩为准。对享受政策加分(或降分)的考生,由各省级招办按照规定加分(或降分)投档。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的专业安排,我校将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考生分数相同时,依据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录取。若考生分数及专业志愿顺序均相同,则参照考生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的排序原则进行录取,如考生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无排序原则,则按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或尚有调剂计划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浙江省考生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按其有关规定直接投档到专业。对上海市考生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按其有关规定投档,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的专业安排参照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排序规则执行。上海市、浙江省考生报考专业时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公布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六条 对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含)以上,进档后的录取办法依照第十四条,若考生分数、专业志愿及相关科目成绩均相同则参照等级,等级优先次序由高到低分别为A+A+、A+A、AA、A+B+、AB+、B+B+。获得我校自主招生认定资格或高校专项计划认定资格的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含)以上。

第十七条 对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即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按分数由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安排专业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时,无往届生和应届生限制,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考生应根据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学校专业目录填报志愿。

第二十条 我校招收考生体检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农业电气化智能电网信息工程能源与动力工程、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辐射防护与核安全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新能源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应用化学能源化学工程广告学专业不适宜辨色能力异常(色盲、色弱)考生攻读,考生在填报相关专业类时请谨慎,在专业分流时不建议选择以上专业。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学校根据教育部、北京市及河北省政府有关部门收费标准的规定,北京校部、保定校区理工科专业学费标准为5500元/年,英语和翻译专业学费标准为6000元/年,其他专业学费为5000元/年。保定校区产品设计专业(艺术类)的学费标准为8500元/年。

第二十二条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鼓励其入校前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校后通过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学生资助中心,帮助和指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自主招生、第二学士学位、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国家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按照学校招生简章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将按照教育部要求进行复查审核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招生联系方式

北京校部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北农路2号华北电力大学招生办

邮编:102206

电话:010-61773377 61773020(传真)

本科招生网址:http://goto.ncepu.edu.cn

E-mail:zsb@ncepu.edu.cn

保定校区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华电路689号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招生办

邮编:071003

电话:0312-7523164 0312-7525336(传真)

本科招生网址:http://zhaosheng.ncepu.edu.cn/zs/

E-mail:ncepu_zs@163.com

第二十六条 我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电话:010-61772561(北京校部);0312-7522700(保定校区)。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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